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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
稅款所屬期間: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納稅人識別號:□□□□□□□□□□□□□□□
納稅人名稱: 金額單位:人民幣元(列至角分)
行次 |
項目 |
累計金額 |
1 |
一、銷售(營業)收入合計(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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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營業收入合計(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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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1.主營業務收入(4+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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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1)銷售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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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2)提供勞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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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讓渡資產使用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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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建造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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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2.其他業務收入(9+10+1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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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1)材料銷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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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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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包裝物出租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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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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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二)視同銷售收入(14+1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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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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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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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3.其他視同銷售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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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二、財產轉讓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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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三、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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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四、利息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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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五、租金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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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六、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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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七、接受捐贈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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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八、其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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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收入總額合計(1+17+18+19+20+21+2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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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減:不征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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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免稅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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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應稅收入額(24-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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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辦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核定征收企業收入總額明細表》填報說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核定征收居民企業填報。
二、具體項目填報說明
1.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第1行=第2+13行。
2.第2行“營業收入合計”:填報納稅人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和其它業務收入。第2行=第3+8行。
3.第3行“主營業務收入”: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主營業務收入。第3行=第4+5+6+7行。
(1)第4行“銷售貨物”:填報納稅人從事工業制造、商品流通、農業生產以及其他商品銷售企業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2)第5行“提供勞務”:填報納稅人從事提供旅游飲食服務、交通運輸、郵政通信、對外經濟合作等勞務、開展其他服務的納稅人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3)第6行“讓渡資產使用權”:填報納稅人讓渡無形資產使用權(如商標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版權、專營權等)而取得的使用費收入以及以租賃業務為基本業務的出租固定資產、無形資產、投資性房地產在主營業務收入中核算取得的租金收入。
(4)第7行“建造合同”:填報納稅人建造房屋、道路、橋梁、水壩等建筑物,以及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等取得的主營業務收入。
4.第8行:根據不同行業的業務性質分別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的其他業務收入。第8行=第9+10+11+12行。
(1)第9行“材料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銷售材料、下腳料、廢料、廢舊物資等取得的收入。
(2)第10行“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填報納稅人從事代購代銷、受托代銷商品取得的手續費收入。
(3)第11行“包裝物出租收入”:填報納稅人出租、出借包裝物取得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裝物沒收的押金。
(4)第12行“其他”: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核算、上述未列舉的其他業務收入。
5.第13行:填報納稅人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但按照稅收規定視同銷售確認的應稅收入。第13行=第14+15+16行。
(1)第14行“非貨幣性交易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發生非貨幣性交易行為,會計核算未確認或未全部確認損益,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已確認的非貨幣性交易損益的,直接填報非貨幣性交易換出資產公允價值與已確認的非貨幣交易收益的差額。
(2)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稅收規定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3)第16行“其他視同銷售收入”:填報除上述項目外,按照稅收規定其他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
6.第17行“財產轉讓收入”:填報納稅人轉讓固定資產、生物資產、無形資產、股權、債權等財產取得的收入。
10.第18行“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填報納稅人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類投資期間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紅利性所得,包括各類債權投資、股權投資和分回的股息、紅利等。
7.第19行“利息收入”:填報納稅人將資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構成權益性投資,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業資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8.第20行“租金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9.第21行“特許權使用費收入”:填報納稅人提供專利權、非專利技術、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其他特許權使用權取得的收入。
10.第22行“接受捐贈收入”:填報納稅人接受的來自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無償給予的貨幣性資產、非貨幣性資產。
11.第23行“其他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12.第24行“收入總額合計”:填報納稅人所屬期內累計發生的所有應稅收入,第24行=第1+17+18+19+20+21+22+23行。
13.第25行“不征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財政撥款;依法取得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納稅人取得不征稅收入,需憑相關文件和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14.第26行“免稅收入”:填報納稅人取得的國債利息收入;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符合條件的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納稅人取得免稅收入,需憑相關文件和證明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15.第27行“應稅收入額”:填報納稅人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后的余額,并填入《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第1行“收入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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